《河北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北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规范化管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和经费的有效使用,推动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科技发展的总体部署和规划,符合高等学校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需要。
第三条 项目的申报和管理应充分体现创新引领作用,遵循突出重点、竞争择优、统筹兼顾、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河北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负责编制年度科技计划,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批准、检查及验收工作。
第二章 类别与申报
第五条 河北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主要包括以下6类项目。
(一)重点项目,指以解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具有前瞻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重要理论和实际问题,以及自然科学领域的重要问题为研究内容的项目。
(二)一般项目,指以解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具有前瞻性理论和实际问题,以及自然科学领域的相关问题为研究内容的项目。
(三)青年基金项目,指以鼓励青年教师开展科学研究工作而设立的研究项目。
(四)青年拔尖人才项目,指鼓励优秀青年教师面向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聚焦交叉学科、新兴学科和前沿问题的研究项目。
(五)自筹经费项目,指由申请人根据我省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个人前期研究积累自行设计,经费由申请人自筹而开展的科学研究项目。
(六)专项任务项目,指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围绕特定目标,采取不定期申报的方式设立的研究项目。
第六条 项目采取分年度发布申报指南、限额申报、专家评审、择优资助的方式。
第七条 申报项目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选题应符合国家科技发展需求和经济建设需要,研究目标明确,立论依据充分,拟采取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及实验方案先进可行。
(二)项目申请人具有较好的研究基础和基本的研究条件(实验室和基本设备等),能充分利用现有的研究基地和工作基础开展研究工作。
(三)重点项目主要支持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博士、硕士学位点科技骨干,鼓励跨学科合作研究,鼓励与企业开展合作研究;青年拔尖人才项目支持成绩突出的青年学者自主选择研究方向开展创新研究,培养一批学术骨干和优秀学术带头人;青年基金项目主要面向优秀青年科技骨干;一般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面向全体在职教师和科技人员;专项任务项目根据实际需要,单独发放指南,单独组织申报。
(四) 重点项目申请人必须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申报课题的研究领域内有较突出的成就,学风端正。青年拔尖人才项目申报人须具有博士学位且年龄不超过35周岁,青年基金项目申请人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且年龄不超过40周岁。
(五)重点项目和青年拔尖人才项目研究年限一般为3年,一般项目、青年基金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研究年限一般为2-3年。
(六)限项规定:正在承担以上6类项目的负责人,不得作为负责人申请新项目。
第八条 在同等条件下,依托于国家、教育部、省科技厅或教育厅科技创新平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协同创新中心、应用技术研发中心)和创新团队申报的项目予以优先支持。
第九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省教育厅于每年年底发布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二)项目申请人根据我国特别是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根据省教育厅颁布的申报指南确定研究领域和方向,并向学校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时填写《河北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申请书》(简称申请书,格式另发)。
(三)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关专家对本校的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按照相关要求择优向省教育厅推荐。
第十条 项目立项程序:
(一)项目立项坚持“科学、公正、择优”的原则,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二)根据专家的评审意见,省教育厅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公示后下达正式计划。
(三)省教育厅组织签订《项目任务书》(格式另发),按计划拨付资助经费。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 省教育厅负责项目的组织与宏观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发布项目申报文件和相关信息。
(二)受理项目申报并进行形式审查。
(三)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依据评审结果,按程序择优遴选资助项目。
(四)对资助项目正式批复立项,下达项目研究经费。
(五)组织开展项目受理、评审(论证)、评估、检查、验收及绩效评价等,负责项目立项、调整、终止和撤销。
(六)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受委托咨询专家等参与项目实施的各类责任主体开展信用评价,并据此进行相关管理和决策,实行科技计划全过程的科研诚信管理。
(七)其他需省教育厅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项目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审核申报材料,组织初审,统一提交申报材料。
(二)督促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任务书并报送省教育厅。
(三)根据承诺匹配经费,负责项目组织协调,制定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监督、检查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
(四)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其他问题。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编写项目申请书,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按照任务书的规定内容组织开展项目研究。
(三) 严格按照项目承担单位相关规定和项目预算使用经费。
(四)项目完成后,按要求做好验收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批准后不得擅自更换课题名称、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如确实需要对在研项目研究内容或研究年限进行调整时,须在项目截止日期3个月之前提出申请,如需增加课题组成员,须有此人标注项目来源的署名成果;且结题证书上的课题组成员以成果署名为准;并由项目承担单位签署意见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五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导致项目难以进行的,予以中止或撤销:
(一) 项目负责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或能力的;
(二)项目研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本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承担人或研究课题的;
(四)组织管理不力或其他导致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原因。
第十六条 中止或撤销的项目,承担学校要提出处理意见,剩余经费由学校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追回,项目已使用经费由学校科技管理部门进行审核评估,形成报告,上报省教育厅以确定是否追回。追回的经费抵作下年度省教育厅下拨该学校项目经费。
第十七条 项目应严格遵守下列各项保密规定:
1.涉及保密内容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项目研究活动中所使用的未公布数据、内部文件资料仅限于项目内部使用,不得公开。
3.项目研究活动中有关涉密和敏感问题的学术会议和其它学术活动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批。
4.涉及保密内容的研究成果要注意妥善保管,使用去向要登记备案;报送有关部门要通过机要渠道。涉密信息不得上网,不得通过互联网传送。
第四章 结题与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完成后的半年内向所在学校的科技管理部门提交结题验收申请书,由所在学校核准后向省教育厅提交结题验收有关材料。
(一) 项目验收以任务书为依据,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
(二)重点项目、青年拔尖人才项目原则上采用会议验收方式进行验收;涉密项目不能采取函审验收方式验收;其他项目可采取函审或提交结题报告的方式进行验收。
(三)采用结题报告方式验收时,需填写《河北省高等学校科技计划项目结题报告书》,并附带相关研究成果的证明材料。
(四)采用会议或函审验收方式结题时,验收专家一般不少于5人。课题组应提交的验收材料:
1.河北省高等学校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
2.项目验收大纲;
3.项目任务书;
4.项目工作报告;
5.项目技术(研究)报告;
6.项目经费决算报告;
7.与项目成果有关的重要数据、技术资料、专利、专著、知
识产权协议、论文和照片资料等;
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技术检测报告、
用户报告等。
(五)项目经验收后,重点项目、青年拔尖人才项目负责人须将相关验收材料报省教育厅备案。其他项目须将相关验收材料报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
(一)未完成任务书中的研究任务;
(二)提供的验收材料、数据不真实;
(三)擅自修改任务书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四)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
(五) 任务书中标明产生的有关论文、专著等成果未标注“河北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资助”;
(六)项目存在经费挪用、违规使用等重大问题。
第二十条 项目产生的有关论文、专著、成果评议、验收资料等,均应标注“河北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资助及项目立项编号”,英文标注应包含:“Funded by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roject of Hebei Education Department”字段及项目立项编号。未标注的,不能作为验收依据。
第二十一条 实行科研诚信管理制度。加强项目参与者的科研信用管理,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立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制度,对列入失信行为记录的项目参与者,视严重程度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报科技计划或参与实施与管理的资格。以下行为,应纳入失信记录:
(一)在项目申报、实施、验收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恶意骗取项目;
(二)侵吞、私分、套取、贪污经费,谋取私利;
(三)抄袭、剽窃、侵占、篡改他人科研成果,编造科技报告、项目成果等;
(四)违反项目管理办法,无正当理由不按项目任务书约定时限进行验收;
(五)利用无关成果冲抵项目任务书约定的主要考核指标;
(六)其他违反项目任务书约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各高等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应积极做好研究项目阶段成果和最终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省教育厅。
第五章 经费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由项目负责人按有关规定支配使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二十四条 各高等学校要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进一步明确学校科研、财务等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或挤占项目经费的行为,省教育厅、财政厅将视情况采取约谈、通报批评、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资金、阶段性或永久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处理,并将其失信行为纳入科研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河北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冀教科[2010]1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河北省教育厅。